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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22

开普检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开普检测                          股票代码:003008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Xuchang KETOPTesting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许昌市魏武大道与尚德路交汇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二零二零年九月


                    特别提示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检测”、“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股东电气研究院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电气研究院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姚致清、李亚萍的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姚致清、李亚萍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全喜、王伟、贺春、宋霞、张冉的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全喜、王伟、贺春、宋霞、张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监事傅润炜、王凤的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傅润炜、王凤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司其他股东苏静、陈新美、杨兴超、刘桂兰、陈卓、庄良文、胡卫东、陈明、冯瑾涛、任春梅、周鹏鹏、李二海、王玮、张占营、赵华云、李志勇(与监事李志勇同名)、王峥夏、贾德峰、曹元威、秦海晶、潘毅、齐文艳、任高全、杨大林、张又珺、赵广旭、陈光华、银庆伟、郑蓬、李然、刘园伟、王兰君、张晨、李丹丹、周萍、李宗原、孙迅雷、李卫东、徐桂英、宋艳琴锁定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苏静、陈新美、杨兴超、刘桂兰、陈卓、庄良文、胡卫东、陈明、冯瑾涛、任春梅、周鹏鹏、李二海、王玮、张占营、赵华云、李志勇(与监事李志勇同名)、王峥夏、贾德峰、曹元威、秦海晶、潘毅、齐文艳、任高全、杨大林、张又珺、赵广旭、陈光华、银庆伟、郑蓬、李然、刘园伟、王兰君、张晨、李丹丹、周萍、李宗原、孙迅雷、李卫东、徐桂英、宋艳琴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电气研究院、姚致清、李亚萍。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电气研究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公司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姚致清、李亚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
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时,公司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督促主要股东电气研究院、姚致清、李亚萍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电气研究院、姚致清、李亚萍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公司/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本公司/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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