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Xuchang KETOPTesting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许昌市魏武大道与尚德路交汇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等承诺......5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7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9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13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15
六、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7
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20
八、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20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21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26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3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35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35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35
三、发行人股本有关情况......38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45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50
六、发行人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62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76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78
九、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78
十、发行人股利分配情况......91
十一、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95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97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述......9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97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事项......99
一、风险因素......99
二、其他重要事项......105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08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10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108
第七节 备查文件......109
一、备查文件目录......109
二、查阅时间和查阅地点......109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股东电气研究院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电气研究院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姚致清、李亚萍的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姚致清、李亚萍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全喜、王伟、贺春、宋霞、张冉的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全喜、王伟、贺春、宋霞、张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公司监事傅润炜、王凤的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傅润炜、王凤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公司其他股东苏静、陈新美、杨兴超、刘桂兰、陈卓、庄良文、胡卫东、陈明、冯瑾涛、任春梅、周鹏鹏、李二海、王玮、张占营、赵华云、李志勇(与监事李志勇同名)、王峥夏、贾德峰、曹元威、秦海晶、潘毅、齐文艳、任高全、杨大林、张又珺、赵广旭、陈光华、银庆伟、郑蓬、李然、刘园伟、王兰君、张晨、李丹丹、周萍、李宗原、孙迅雷、李卫东、徐桂英、宋艳琴锁定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苏静、陈新美、杨兴超、刘桂兰、陈卓、庄良文、胡卫东、陈明、冯瑾涛、任春梅、周鹏鹏、李二海、王玮、张占营、赵华云、李志勇(与监事李志勇同名)、王峥夏、贾德峰、曹元威、秦海晶、潘毅、齐文艳、任高全、杨大林、张又珺、赵广旭、陈光华、银庆伟、郑蓬、李然、刘园伟、王兰君、张晨、李丹丹、周萍、李宗原、孙迅雷、李卫东、徐桂英、宋艳琴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电气研究院、姚致清、李亚萍。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电气研究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姚致清、李亚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
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