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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9-01

竞业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NGYEDA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C座8层80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

  (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从发行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爱军、曹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从发行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3、公司股东瑞丰科技、瑞盈科技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5、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丽、杜中华、王先明、张永智、林清、刘春凤和朱传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从发行人辞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二)持股意向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瑞、江源东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2)条及第(3)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公司股东张爱军、曹伟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2)条及第(3)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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