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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08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ELESOUND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4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18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及聂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和股东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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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吴克河、楚林、余和初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5、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李为、何丽江、
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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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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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
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及聂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和股东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吴克河、楚林、余和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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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
(四)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
(五)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李为、何丽江、
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及聂蓉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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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且不因减持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若本企业锁
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企业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
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
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且不因减持影响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
制权;
2、减持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谭天、刘孟然及合畅投资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减持
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出于本人/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进行股份减持的,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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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
依法进行。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
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四)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吴克河、楚林、余和初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