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3004 深市 声迅股份


首页 公告 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11-25

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ELESOUND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五)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吴克河、李为、何丽江、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人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企业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