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对照如下:
章程修订前 章程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湖南省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湖南省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份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600559532577G。 91430600559532577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3,20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3,200,000
元。 元,邮政编码:414599。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变动的除外。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