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8,159.96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占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8 月 26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2,639.84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和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同时,戴泽新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控制的群英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17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和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和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同时,戴泽新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股东群英投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控制的群英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
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 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
5、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6、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 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
4、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