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备案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说明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则指引,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东莞市工商行 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东莞市市场监
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1900590133320P。 用代码为 91441900590133320P。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
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
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
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
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
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
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 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 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
及辅助设备批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
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
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
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 ...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资产 10%;
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保;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的任何担保;
1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负债率超过 7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人民币; 形。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