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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21.5831
本为人民币 9,321.5831 万元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