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GANYUANFOODSCO.,LTD.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泉生物医药食品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30.4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8.76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斌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股东红杉铭德、严海雁、领誉基石、铭智投资、铭
望投资、铭益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1、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
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送股
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照规定
作相应调整;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21.5831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20 年 7 月 21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上市后适用的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