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7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进行
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8)。
3、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有 7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50 人减至 143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666 万股 A股普通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
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拟授 占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 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总 公司总股本的
股) 量的比例 比例
1 胡先君 总经理 1 31 4.65% 0.14%
2 谭良谋 副总经理 1 28 4.20% 0.13%
3 周丽萍 副总经理 1 20 3.00% 0.09%
4 湛明 副总经理 1 12 1.80% 0.05%
5 中层管理人员 57 366 54.95% 1.65%
6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80 131 19.67% 0.59%
7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 12.5 1.88% 0.06%
8 预留 65.5 9.83% 0.29%
合计 143 666 100% 3.00%
备注:
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调整是
在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150 人调整为 143 人,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