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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9-04-04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 868 号德思勤城市广场 A7 栋 1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8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33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其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其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
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
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其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
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公司其他 53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月【】日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835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 11,335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 50%。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
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
司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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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公司其他 53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控股股东胡先念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所持股份
锁定期间届满后两年内, 其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
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发行人
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
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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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
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5%;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 1)公司控股股东为胡先念,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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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的 2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