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5 证券简称:北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44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摩高科”)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将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授权董事会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此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公司于近日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 日《关于核准北京北摩高科摩擦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4 号)的核准,本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7,54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53 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
币 845,776,2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1,694,879.2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4,081,320.75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47,874,124.53 元,剩余资
金人民币 798,845,471.69 元已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分别转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开立的 631923177 账户人民币288,845,471.69 元、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开立的 631935611 账户人民币 285,000,000.00 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开立的 11081001040021479
账 户 人 民 币 145,000,000.00 元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昌 平 支 行 开 立 的
0200048929200240620 账户人民币 80,000,0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48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北摩高科,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硕、孔令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