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独立董事:张曦 张雷程建春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