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袁剑敏。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91,4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9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3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6人,代表股份6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48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任董事津贴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9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48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 审议通过了《未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9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48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3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9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48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487%;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袁剑敏、车海霞、伍惠珍、胡建云、程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4.01 审议通过了《选举袁剑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4.02 审议通过了《选举车海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4.03 审议通过了《选举伍惠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4.04 审议通过了《选举胡建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4.05 审议通过了《选举程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5、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庄任艳、浦洪、李学金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5.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庄任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5.02 审议通过了《选举浦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5.03 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学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6、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钟孝条、何慧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6.01 审议通过了《选举钟孝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6.02 审议通过了《选举何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当选。同意91,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律师和李世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