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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78 深市 安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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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0-03-10

安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Anning Iron and Titanium Co.,Ltd.

              (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垭口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4,0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12%,本次发行
                    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3 月 18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100 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的承诺              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3 月 10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股东罗洪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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