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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5

瑞玛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的业绩目标: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6,400 万元;2022 年、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21,700 万元;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84,600 万元。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薇、沈健
                                                    202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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