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核
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714 号)。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以及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议案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杨永兴 黄宝山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