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