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伤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本照、黄晓盈、梁剑
2021年 12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