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债券简称:16 嘉美债,债券代码:112489,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
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支付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 8.00
元/张(含税),并兑付本次债券的本金。
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凡在 2021 年 12 月 7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债券利息及本金的权利。
最后交易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兑付兑息日:2021 年 12 月 8 日
债券摘牌日:2021 年 12 月 8 日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原滁州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发行的滁州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将期满 5 个年度。
根据本公司“16 嘉美债”《滁州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滁州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度付息一次,到期兑付本金并摘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嘉美债
3、债券代码:112489
4、发行规模及债券余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 4.8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剩余债券本金为 2,777.10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 5 年期,附发行人第 3 年、第 4 年末调整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和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6.50%;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债券票面利率至 8.0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次债券起息日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12 月 8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2021 年的付息日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6 嘉美债”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16 嘉美债”本年度票面利率为 8.00%,每手“16 嘉美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00 元,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80.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00 元(税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064.00 元(税后);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0 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80.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及债券摘牌日
最后交易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兑付兑息日:2021 年 12 月 8 日
债券摘牌日:2021 年 12 月 8 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2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的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投资者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 258 号
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芜湖东路 189 号
邮政编码:239000
联系电话:0550-6821910
联系传真:0550-6821930
联系人:陈强
电子信箱:jiamei@chinafoodpack.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foodpack.com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联系人:蒋杰
联系电话:0755-82520326
传真:0755-82520321
(三)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8 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