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1 年11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并查询了会议文件等有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使用外汇、自有资金及信用证支付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张本照 梁剑 黄晓盈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