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3.22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0%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71 元/股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93.2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1 元。
(三)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及基层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的预留限制性 占授予预留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时公司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技术)及基层 193.22 100.00% 0.20%
人员(86 人)
合计 193.22 100.00% 0.20%
(四)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
月和 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0-05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0)。
4.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6)。
6.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0-07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年 12 月 21 日。
8.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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