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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6 深市 苏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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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8-01


    股票简称:苏州银行                                  股票代码:00296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上市公告书

                )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111 号

                      二零一九年八月


                        特别提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本行”、“本公司”、“公
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本行第一大股东、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一)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2 月 2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

  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达运输”)、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华芳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三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累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
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张水男、钱锋、后斌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2 月 2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6、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朱文彪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的钱烨宸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2 月 2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5、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6、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监事近亲属的朱文荣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