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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0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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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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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1,000,000,000 股,实际发行的
总规模将根据发行人资本需求情况、发
行人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
场情况等决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按发行上限计算,不超过 4,000,000,000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本行股
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
行转让。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
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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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
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
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
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
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
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
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
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
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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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盛
虹集团、吴中集团、 苏州城投、国泰国
际、海竞信科、江南化纤、新浒投资、
宏利来服饰、吴中教育、永钢集团、华
芳集团、三威企业集团和东吴建筑作为
累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
国发集团外),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
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
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
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
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
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
行股份的朱文彪、 姜力、 张水男、钱锋、
后斌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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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
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
发行价。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
数的 50%。
(5)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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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
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
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
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
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顾南
兴、朱贞铭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
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
数的 50%。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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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
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
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
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
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
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
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
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
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出售的
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另有 8 人因去世、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
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
1,039,736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03%。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
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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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4 号)的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
划转为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
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
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九)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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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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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除进行年度利
润分配之外,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行
将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
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
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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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