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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7

瑞达期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和实施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4
第五章 附则 ...... 7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
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对话,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保持沟通的良好关系;

    (三)健全日常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真正成为广大投资者可以信赖、值得投资的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安排来访接待工作,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接待来访者前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请其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配合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七条 对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
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提供样稿,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三)召开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解答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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