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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7

瑞达期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职责...... 2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3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 4
第五章  重大运营决策 ...... 4
第六章  年度预算与绩效考核 ...... 6
第七章  财务管理 ...... 8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 9
第九章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 ...... 10
第十章  附则...... 13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规范及高效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以下形式:

    (一) 公司直接持有 100%股份或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持有其 50%以上(不含 50%)股份或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战略协同、风险控制和促进
发展的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公司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并督促子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战略协同原则是指子公司的发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与母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保持一致,且母、子公司应充分发挥整体资源优势,在业务和项目上协同合作,确保母、子公司的整体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实现共赢。

    风险控制原则是指母公司和子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自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隔离墙机制,确保母、子公司之间风险的有效隔离,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能力。

    促进发展原则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本着促进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培养其核心竞争力,实现其在主业所属细分市场上名列前茅的经营目标,推动其股东、员工和客户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以母公司品牌的传播者与战略规划的实现者为发展定
位,以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持续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其细分业务领域内应以追求主要经营指标排名领先和做
强做大为主要经营目标,母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给予充分支持。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所持股权比例对应的权益,通过行使股东权
利和提名、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母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确保母公司依法对子
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

    第八条  公司提名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健全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遵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子公司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

    对于子公司出资设立的下属公司,如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等情况,公司可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是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拟订与子公司管理
相关的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子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宜,为公司决
策提供参考;

    (三) 配合公司委任或者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相关事宜,为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 协助财务部门审核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协调对子公司的年度考核;
    (五) 协调相应部门处理子公司日常运营事务,指导子公司三会运作,接
受子公司的重大事件报告等;


    (六) 对子公司提交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进行初审,
督促子公司将相关会议文件向母公司进行事后备案工作;

    (七) 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督子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督促子公司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协助母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做好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等;

    (八) 公司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按职能部门功能管理的原则对子公司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具
体如下:

    (一) 行政部参与子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拟设立公司做好前期
筹建、登记注册工作。子公司成立后,负责与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等方面的对接及协助工作。
    (二) 财务部负责落实组建子公司的投资款项。子公司成立后,负责对其
进行财务业务指导;负责审核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协调对子公司的考核;负责对子公司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负责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工作及财务监控工作。

    (三) 合规部、内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如有)分
别向母公司负责财务、风险管理和合规的领导汇报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就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向子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收购、出售子公司或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收购、出
售资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公司总体发展战略,遵循资源集约化及主业不同原则,由董办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调查和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经由合规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设立、收购下属子公司时,原则上主
张全资拥有或控制,从事业务要设立非长期存续的特殊目的实体,如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或信托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变更事项,或破产、清算、
关闭、注销、解散等终止事项,应提交母公司经合规程序审批后决定。公司决议
注销或不再控股子公司的,应制定完善的存量业务处置及人员安置方案,并于 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东、其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权或
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股东、受同一股东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子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予以豁免,但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向子公司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董事、监事,并通过董事、监事就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发表意见。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级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确定,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
    第十八条  就任委派人员(非专职的董事及监事除外)原则上与子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但母公司另有决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子公司完成选举、聘任及监管要求的其他任免手续后,应及时将
有关文件报送董办、行政部备案,董办、行政部应及时完成监管要求的报备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对委派人员进行一次评价,主要考察三会出勤
率、代表母公司意志发表意见情况、维护母公司股东权益情况等,评价工作由董办牵头组织,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决定维持或者调整有关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人员如需回母公司,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其综合
考核及评价情况,按照决策程序决定其任用。

                        第五章 重大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母公司的意见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为确保高效、平稳
运作,子公司的以下事项需事先报请母公司充分考虑后按规定的程序审议:

    (一)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范
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年度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二) 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三) 子公司预计将与母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母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四) 向下设立、收购或参股其他公司,拟出售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合
营等涉及其架构变化的事项;

    (五) 涉及新业务、新牌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制订日常投资决策机制,明确经营层、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投资权限及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及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件时,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事先报告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有关事项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或批准;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
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报母公司董办。由董办审核所议事项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事项。

    董办在子公司召开相应会议之前,应将公司的决策意见以留痕方式通知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前述人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意志行使职权,以保证能够充分代表和体现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董办、财务、人力资源、合规或风险管理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各子公司现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会议决议报送给公司董办。


    母公司有权查阅和复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依法需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资料;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会议纪要,并向子公司了解会议决议的后续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保存
有关决议、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客户资料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第六章 年度预算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母公司的意见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为确保高效、平稳
运作,子公司的以下事项需事先经母公司充分考虑后按法定程序审议:

    (一) 年度经营目标;

    (二)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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