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意向书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新股不超过55,555.5556万股,且发行
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
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发行后总股本: 5,555,555,556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
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的
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
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
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时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
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
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
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
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
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亦作相应调整。
2、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青
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
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
定的相关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
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
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务中
心有限公司、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
股东,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
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作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
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
伟,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
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
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
农商银行股份。
(4)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