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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8 深市 青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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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3-25


股票简称:青农商行                              股票代码:00295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上市公告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零一九年三月


                        特别提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本行”)股票将于2019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一)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
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二)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伟,特此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4、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间,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马鲁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四)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2,166人。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已有2,161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本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中,由于未确权或股东去世等原因,尚有5人未签署承诺函,涉及股份数量较少、占比极小;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五)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申报期间,本行新增股东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8月26日,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016年8月26日,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拟于上市后适用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行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本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本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本行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行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本行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本行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本行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后,应能保持本行业绩的同步增长。

    (三)本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本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红或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行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本行拟进行利润分配时,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本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形成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本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且本行独立董事应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经本行监事会过半数监事同意后,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亦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安排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式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