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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1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本行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后总股本的 10%,且不超过发
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最终发
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
权,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的核
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保
荐机构)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6,666,667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
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的
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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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
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
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
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时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
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
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
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
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
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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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亦作相应调整。
2、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股东(除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锁定的相关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
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全球财富中
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商务中
心有限公司、 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
股东,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
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作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
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
伟,承诺如下:
(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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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
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
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
农商银行股份。
( 4)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
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时的发行价。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
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
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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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
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间,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格亦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马鲁承诺如下:
(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
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
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监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
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
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
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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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
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
诺。
4、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关
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持有本行股
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2,165 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的通知》(财金〔 2010〕 97 号)的规定,
已有 2,160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承诺如下: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A 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本人所持本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
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可出售
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
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 2009〕 94 号)的规定,由本行国有
股东划转为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
国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
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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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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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 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 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
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
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二) 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股东(除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
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天一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