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均已被驳回,再审已审查终结。
2、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告所涉案件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再审裁定结果预计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989 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 13499 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凯旋”)因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后,公司亦就前述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 年 8 月 17
日,中山凯旋申请变更部分诉讼请求。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民申 13499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山凯旋于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签订四份《委托设备生产
(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山凯旋分别委托公司加工生产 30 台、20台、20 台、40 台 N95 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以下简称“口罩机”),合同总价
为 79,200,000 元人民币。为履行上述合同,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5 月,公司与
中山凯旋签订了《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及<口罩机
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向中山凯旋购买了生产口罩机所需的外购件。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 110 台口罩机的生产,其中 70 台口罩机已由中山凯旋验收提货,剩余 40 台口罩机中山凯旋未按照既定时间提货。经公司多次联系中山凯旋提货,2020 年 11 月中山凯旋提走了部分口罩机的料架模块部分,剩余口罩机仍存放在公司工厂,中山凯旋尚有 10,140,000 元合同款项未支付。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
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
法院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受理中山凯旋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法院寄送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就前述诉讼事项提
起反诉。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原定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另行通知为准。2021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民事判决书》。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决书》。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
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 13499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
书》。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再审申请作出的
(2023)粤民申 13499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
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2021 年 10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
传票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补充
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63);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5);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2022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 053);2022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2022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83);2023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
告》(2023-039);2023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
展公告》(2023-058);2023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诉
讼进展公告》(2023-070)。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山凯旋变更后的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三项,改判解除中山凯旋与公司之间关于 40 台“N95 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的定作合同关系,公司立即向中山凯旋退还已付款项 2,256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88 万元;
2、判决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科瑞技术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项,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款项 1,014 万元(中山凯旋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了 390 万元,实际还应支付 624 万元);
2、依法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决书》
第五项,改判中山凯旋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5,282,420元);
3、依法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运输费 19,299 元、仓储费 82,751 元;
4、判决中山凯旋承担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四)再审裁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凯旋、科瑞技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山凯旋、科瑞技术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再审裁定结果预计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989 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民申 1349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