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显示组件生产线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3,470 万元向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将该项目中电子纸业务的实施方式变更为合资经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增资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正、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依法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华 张肃 张晓冬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