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显示组件生产线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3,470 万元向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增资,并将该项目中电子纸业务的实施方式变更为合资经营,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发展,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为奇新光电的控股股东,奇新光电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华 张肃 张晓冬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