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2.70 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10.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7.00 亿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以下
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
照孰长原则执行, 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一节。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希格玛计
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 对于存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 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增持股东应
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
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
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增资扩股、股权变更获得证
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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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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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 股东
均承诺在以下锁定期限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股东名称
按中国证监会机构监
管要求承诺的新增股
权锁定期限
按《公司法》、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承诺的所持股份
锁定期限
1、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
起锁定 60 个月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3、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将通过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上述稳定股价方式的实施应当符合当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一)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
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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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在 90 个交易日内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除
非出现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
自公司获取的现金股利的合计金额。
2、公司回购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仍未出现第 1 种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发起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制定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公司在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非出现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公司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及再次触发机制
在上述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前,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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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值;
2、 继续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或者不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因上述第 1 种情形终止稳定股价方案后,自终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控股股东、 公司在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剩余资金额度内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
案,及按顺序启动下一稳定股价措施。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 如公司和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和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方有过错的,公司将严格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
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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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
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方
有过错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如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方有
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立业集团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立业集团将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方
有过错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