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3月24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18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3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99 元/份。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的 70%: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2.84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1.65 元。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
权首次授权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
第一个行权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与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
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
第一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不得递延至下个行权期行权。
6、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权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2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6亿元;
第一个行权期
2、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值不低于6,000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3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8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值不低于9,600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0亿
第三个行权期
元;2、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值不低于12,0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
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3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8亿元;
第一个行权期
2、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值不低于9,600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4年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