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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0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整体的业务布局及战略规划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有效期限为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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