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证券分析师。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谢进城先生与全怡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谢进城先生与全怡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