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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4月1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22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EASYDIAGNOSIS BIOMEDICINE CO., LTD.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东信路特1号留学生创业园E栋2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简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664.6287万股(不涉及转让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658.514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莉莉、王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新余晨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琴、汪汉英、陈鑫涛、王锐、新
余人合安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人合安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或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4月11日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公司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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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莉莉、王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新余晨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公司股东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琴、汪汉英、陈鑫涛、
王锐、新余人合安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人合安华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或本人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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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陈莉莉、王颖的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
市之日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
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上市之日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40%。
(2)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
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
明德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明德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的24 个月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100%。
(2)减持所持有明德生物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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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所持有的明德生物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
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
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
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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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
案公告后起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
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
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
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自股价稳
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