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931 深市 锋龙股份


首页 公告 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级筛选:

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3-2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englong Electric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哥特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
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
权除息处理)。
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 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浙富桐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
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 1)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3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与发行人的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 2017年3月24日及2017年4月14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按照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
措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预
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
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②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4
( 2)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公司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20%。
(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4)资金来源与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2、主要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主要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 1)增持的资金总额
主要股东单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
红的20%,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
红总额;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
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
50%。
( 2)增持价格
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增持方式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5
(三)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以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
位。
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
由主要股东按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若主要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
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
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
(四)启动程序
1、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
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
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
内实施完毕。
(五)终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 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部分
不再取消。
(六)责任主体与约束措施
1、责任主体
( 1)接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 2)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6
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约束措施
如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相关责任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 2)公司的主要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则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股利,
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
施完毕。
( 3)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预
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七)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八)预案的修订
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公司将敦促
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主要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
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7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该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不
涉及回避表决事项,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该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
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