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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31 深市 锋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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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4-02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FenglongElectricCo.,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特别提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哥特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公司股东浙富桐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此外,上述全体股东补充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2017年3月24日及2017年4月14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按照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预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公司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资金来源与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主要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增持的资金总额

    主要股东单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

    (2)增持价格

    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方式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三)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以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主要股东按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若主要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

     (四)启动程序

    1、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五)终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部分不再取消。

     (六)责任主体与约束措施

    1、责任主体

    (1)接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2)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约束措施

    如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的主要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则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股利,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七)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八)预案的修订

    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应经董事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