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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5-2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englong Electric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222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8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
及其配偶厉彩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
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
处理)。
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 1)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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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浙富桐君和哥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
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 1)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5 月 3 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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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霞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外,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 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
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浙富桐君和哥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
卢国华、 钟黎达、张建龙、黄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 1)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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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与发行人的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 2017年3月24日及2017年4月14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按照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
措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预
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
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②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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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公司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20%。
(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4) 资金来源与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2、主要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主要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董剑刚)、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 1)增持的资金总额
主要股东单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
红的20%,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
红总额;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
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
50%。
( 2)增持价格
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增持方式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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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以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
位。
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
由主要股东按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若主要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
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按
承诺的金额增持公司股票。
(四)启动程序
1、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
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
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