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GreatRiverSmarterLogisticsCo.,Ltd.
(住所: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一八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智慧”、“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8,246.82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
过6,083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9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海川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9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广达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林南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9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韵涛、李军印、李小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9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监事刘彦、陈世新、甘毅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廖静、潘俊玲、潘俊忠、潘俊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公司股东东莞市百源汇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陈燮中、东莞市瑞锦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孙湘燕、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兴温氏新三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建育、东莞市广慧晖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莫建旭、茅洪菊、钟月生、周承荣、方玉兰、高玉宝、曾立仁、高红卫、程华九、陈钦、邝燕妮、王环、东莞冠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何玉娇、张新海、王娟、陈静敏、陈莉云、袁丽红、陈力远、黎转弟、陆凤珍、谷孝元、谢悦钦、范红梅、李耀贞、郑树根、赵后银、于万洲、翁益民、徐利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公司股东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林海川承诺: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50.00%;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不违反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东莞市百源汇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宏川广达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如下: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3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