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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9 深市 润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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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2-28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RUNJIANCOMMUNICATIONCO.,LTD.

(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八年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建通信”、“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国先生、蒋鹂北女士及其控制的弘泽熙元、威克德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9月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郑志树先生、张红波女士、张民先生、郑品玉女士、谢新仓先生、李孝先女士、鲍惠忠先生、郑剑雄先生、梁荣女士、吕虹女士、陈晨女士、朱登煌先生、魏荣恒先生、易丽女士、李喜跃女士、关学忠先生、田萍女士、丁京安先生、刘宇飞先生、谢二庆先生、陈翠华女士、袁晓丽女士、董浩先生、黄建君先生、赵春荣女士、李滨芫女士、于英先生、陈强先生、邱红光先生、李纪元女士、谢卫女士、赵丽云女士、刘子微先生、郑继宏先生、邱雅萍女士、肖慎平先生、常先停先生、刘冬岩先生、谢志坚先生、宋永芬女士、张水虹女士、王超先生、盛欧投资、西江投资、鑫宏图投资、太证资本、广垦太证、吉林省投资基金、海通创投、汇金嘉业、众安投资、胜道投资、德丰杰复华、德丰杰龙脉、展瑞新富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文杰先生、梁姬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通过威克德力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通过盛欧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9月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湘平先生、胡永乐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通过威克德力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9月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建国先生、许文杰先生、梁姬女士、沈湘平先生、胡永乐先生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转让)。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破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国先生、蒋鹂北女士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弘泽熙元

和威克德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

公司股票,本人/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本企业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国、蒋鹂北夫妇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建国、蒋鹂北夫妇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106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0559号)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