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募集资金以借款形式提供给调整后的实施主体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审议程序依法合规,符合行业惯例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