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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2-06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内机场宾馆附楼2-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夏控股承诺:

    “1、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股东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华夏航空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股东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公司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1-2-2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晓军承诺:

    “1、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本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股东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1-2-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华夏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合伙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上述合伙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企业所持有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本公司股东新疆金风创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4

    2、本公司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本公司其他股东——庄金龙、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烟台金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永麟、北京银泰嘉福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莲英、朗泰通达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

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同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均承诺:

    “1、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夏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

当日为基准前复权(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1-2-5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本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人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