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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9月)

公告日期:2021-09-30

泰永长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9月)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

  (三)证券交易所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该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股东回报规划等调整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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