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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泰永长征: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0-062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泰永长征”)
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5.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8 日,公司对《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26.30 万份股票期权,2020
年 2 月 11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登记工作,2020 年 2 月 11 日向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135.30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由由 170,716,000.00 股增加至 172,069,000.00 股。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廖闻迪、毛凌凌、李瑞敏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00 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的 19.01%。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19 名调整为 16 名,
股票期权数量由 26.30 万份调整为 21.30 万份。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张登福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登记完成后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2.15 元(含税),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3 股,激励对象所获现金分红
已由公司代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135.30 万股调整为 175.89 万股,回购数量由 2 万股调整为 2.6 万股,本
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0.04 元调整为 7.723077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次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0 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比例为 1.48%,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比例为 0.01%。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70 名调整为 69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5.89 万股调整为 173.29 万股。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 130,185,380  58.20%    -26,000  130,159,380  58.19%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93,504,320    41.80%        0      93,504,320    41.81%
条件股份

三、股份总 223,689,700  100.000%    -26,000  223,663,700    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 万份;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 万股。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

    6、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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