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9-01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永长征”、“公司”、“本公司”)股份1829.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5%)的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31.6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6%),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2%,即不超过243.88万股,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1%,即不超过121.94万股;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4%,即不超过487.76万股,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2%,即不超过243.88万股。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长园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829.1万股(注:泰永长征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长园集团原持有泰永长征股份1,407万股,因泰永长征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3股,6月13日除权除息后,长园集团持有泰永
长征股数由1,407万股调整为1,829.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00%。其中长园集团将所持有泰永长征股份1,53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61%)质押给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期限一年,质押到期日为2019年7月18日。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减持原因:提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交易时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交易数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2%,即不超过243.88万股,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1%,即不超过121.94万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4%,即不超过487.76万股,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份的2%,即不超过243.88万股。
5、交易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同时根据长园集团在泰永长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所做出的承诺,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泰永长征股票的上市发行价,若泰永长征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长园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27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长园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长园集团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长园集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长园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