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szse.cn/网站。投资
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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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
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 12 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
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
增股份。
4、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
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
的股东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
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
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
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5、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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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流通限制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
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
期限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
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
老窖集团
222,168,95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
视上市时间按照
孰长原则执行
252,000,000 -
449,539
自 2014 年 1 月 22 日起
六十个月
872,106
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起
六十个月
449,539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
六十个月
泸州老窖 272,831,14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
-
其他股东
华能资本服务有
限公司
98,081,28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193,190,399 -
-
6,527,309 -
都江堰蜀电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182,044,79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剑南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178,329,59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中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 98,081,280
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
三十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
视上市时间按照
孰长原则执行
四川省宜宾五粮
液集团有限公司 74,304,0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市涪陵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1
74,304,0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62,861,183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1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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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
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
期限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
浙江北辰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51,820,442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峨胜水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45,882,72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兰州正和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41,215,83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九鼎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36,638,80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省宜宾市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28,467,04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浙江荣盛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14,860,8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11,076,646 - -
山东金沙投资有
限公司 17,760,29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信托有限公
司 17,028,54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公元传媒投
资有限公司 11,112,60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唐古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10,564,52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富益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10,411,763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阿尔泰营销
有限公司 9,067,466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乐山国有资产投
资运营( 集团)有
限公司2
8,990,78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市理银投资
有限公司
8,775,00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2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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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
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
期限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
深圳市恒运盛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7,668,02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省江油金信
置业有限公司 7,430,4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首沣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7,430,4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和宇投资有
限公司 6,619,59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电信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5,909,397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厦门旭晨股权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3 5,502,36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新佳恒实业
有限公司4 5,398,966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崇州市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
4,819,06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蜀电力集团有
限公司5 4,207,687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杭州银河财务咨
询有限公司 2,377,728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广东南方星辰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1,959,99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市万州万通
实业有限公司 350,64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电信菲斯特
实业有限公司 157,33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3厦门旭晨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厦门旭晨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更名。
4重庆新佳恒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新佳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更名。
5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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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老窖集团、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老窖集团和泸州老窖分别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
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3%。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
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
公司的分红收益。”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
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遵守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