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2-01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于 2022 年 03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工商备案手续。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二条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由佛山市伊戈尔电业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司”)系由佛山市伊戈尔电业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
1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在佛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15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日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执照号: 440600400001301。 照,营业执照号: 440600400001301。
第三条 佛山市伊戈尔电业制造有限公司原有股东为 本条已删除
2 公司发起人。
第六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
3 A3 号。 园 A3 号,邮政编码为:528200
4 无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十二条(本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5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29,632.0455 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及认购情况如下:
为普通股。 序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号
Billion Profit 净资产折 2007 年
序 发起人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1 International 股 12 月
号 股) (%) Limited
Billion Profit 2 佛山市禧尼尔投 净资产折 2007 年
1 International 15,894.7368 81.10% 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 12 月
Limited 中国—比利时直 净资产折 2007 年
6 佛山市禧尼尔投 3 接股权投资基金 股 12 月
2 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2.2447 7.05%
4 深圳市湃龙投资 净资产折 2007 年
3 中国—比利时直 1,289.3504 6.58% 有限公司 股 12 月
接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市美林鹏程 净资产折 2007 年
深圳市湃龙投资 5 投资有限公司 股 12 月
4 有限公司 773.7278 3.95%
5 深圳市美林鹏程 257.9093 1.32%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9,597.969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632.0455 万股,公司
7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8 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9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10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11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